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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42/2019-00115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9-1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国资委〔2019〕12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09-03 16:35 来源: 温州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行为、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时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

(一)企业是委托和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责任主体。

(二)企业在选聘中介机构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42号)等要求。

(三)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选聘中介机构程序要求

(一)制定选聘方案。企业责任部门应当根据资产规模、工作要求等具体情况,制定选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范围、时间要求、费用预算和选聘方式等。选择选聘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投标、随机选定和特别指定等方式,但必须符合企业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方案沟通确定。企业制定的选聘方案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国资委重点审核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及工作要求和业务约定书等相关内容,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按集团规定程序确定方案。

(三)发布选聘信息。企业根据确定的选聘方案,将委托财务年报审计的具体要求、选聘方式及相关条件等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国资委等相关网站发布。

(四)组织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资料报送选聘单位或受托组织选聘工作的招投标机构,选聘机构按公开发布信息的要求组织选聘工作。

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选聘单位的要求,提供以下应聘资料并做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1.提供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同意承担选聘规定的工作内容;

2.审计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3.项目审计小组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

4.项目费用总预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准则的需要,保证审计报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

6.接受市国资委依照招标文件、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的承诺;

7.其它相关资料。

(五)确认中介机构。按企业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选定后,被选聘(中标)的中介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选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参考模板附后);逾期不签订的,视为弃权。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内容包括:

1.审计范围、事项和目的;

2.审计的完成时间和要求;

3.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5.审计报告的要求和使用责任;

6.审计工作评价;

7.约定书的有效期;

8.违约责任等。

四、聘用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二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年限要符合企业采购有关规定,一般为1+1+1模式,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审计业务不得超过3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

连续聘用的起始年限从该中介机构实际承担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二)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审计质量评价机制,被选聘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组织的审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与审计项目付费、允许参与投标资格直接挂钩,同时作为今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审计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重点围绕审计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价内容及分值如下:审计内容的完整性10分;审计程序的规范性30分;审计依据的充分性35分;审计报告内容完整性及格式规范性10分;审计沟通情况5分;管理建议书建设性10分。

不需要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程序的规范性35分,审计依据的充分性40分。

审计工作时效性作为扣分因素,中介机构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按延期天数相应扣分,最多扣20分。

(三)中介机构从事受托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市国资委有关委托审计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出具符合委托审计工作要求的审计报告。

(四)中介机构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应按委托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较大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受聘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和完善。

(五)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中介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约定书有关条款支付50%审计服务费用,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结束后支付。

五、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企业应当按照委托审计工作要求,向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保证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完整,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二)选聘单位或受托组织选聘工作的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在选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一般工作过失的,记录在中介机构库管理档案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的,将中止本周期审计业务,并不得参加下一轮选聘。

中介机构的工作过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年报审计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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