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行为、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故出台该《意见》。
二、主要依据
本《意见》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该《意见》总共有六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时适用本意见。
二、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明确企业委托和选聘中介机构时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三、选聘中介机构程序要求。主要对企业委托和选聘中介机构具体流程进行明确。
四、聘用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对聘用中介机构的聘用年限、审计质量评价、审计要求和审计费用等方面进行明确。
五、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主要明确被审计企业、选聘单位或受托组织选聘工作的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年报审计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