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参照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统称为企业。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财务核销等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属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应当以客观反映资产质量为目标,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二)一贯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在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客观性原则。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四)及时性原则。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财务核销。
(五)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企业重大资产损失(金额认定详见第十九条)的财务核销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其他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统一集团内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划分,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资产减值准备的管控工作。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中明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认定、计量和事实损失的确定、处理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相关标准应遵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企业和所在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等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监事会,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八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清理调查、取得合法证据。
第九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证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批准;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条 企业现金发生事实损失,取得下列证据后转入其他应收款按坏账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五)其他足以证明现金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除坏账准备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包括证券、期货、外汇)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五)款取得相应的证据;
(三)涉及政策性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项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证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企业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应收账款、投资等资产损失申报财务核销,如不能充分获取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所述证据,应当取得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被投资者或相关当事人)逃亡、破产、政局动荡、外汇管制等证明,或当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预计资产损失申请(单项认定的损失),包括预计损失金额、原因和相关证明资料;
(二)企业财务部门根据预计资产损失申请提出当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案,包括依据、方法、比例和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三)按照企业内部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以账龄或逾期时间长短为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测试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当年计提方法或计提比例发生变更的,应向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做出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申请,说明资产价值恢复情况及处理意见,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财务部门对转回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按照企业内部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将财务核销相关材料送监事会审阅,监事会应该出具书面审阅意见;
(五)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逐项表决形成决议。同时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按照企业内部决策权限,需报股东(大)会或上级单位批准的,提交股东(大)会或上级单位批准;
(七)根据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上级单位批复文件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实行核准和备案及抽查制度。
(一)企业对下列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1、净资产(指市属国有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下同)在50亿元以下的企业,核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折旧、摊销后的账面余额,下同)或资金(含往来款,下同)超过50万元;
2、净资产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在100亿元以下的企业,核销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超过100万元;
3、净资产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核销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超过200万元。
(二)限额以下的资产损失,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行核销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资产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三)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鉴证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可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五)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纪要;
(六)监事会审核的书面意见;
(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及审核汇总表;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证明已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损失资产,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剥离的,按《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规定进行剥离,但企业要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做好清理、追索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损失核销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要求: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以相应资产账面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
(二)在报表附注中,应单独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财务核销等管理情况。包括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年末金额,以及本期因计提、转回、处置资产等导致资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的情况;
(三)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减值及重大变化事项,也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表审计中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二)企业本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规范、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三)企业本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的重大变化,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审核与监督,其他内部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各企业对其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国资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负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按其预计减值金额预先确认损失并计提的准备;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三)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允许转回,且确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已经恢复,对原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进行冲回,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的行为;
(四)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已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五)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除企业正常经营中存货进销差价损失、固定资产技改或正常报废损失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
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