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现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温州市市属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企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反映情况。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企业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以及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和监督能力。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心健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未兼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企业副总师及董事会秘书等从事董事会日常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三)董事会成员、办公室主任及财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企业党委审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一般是企业工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企业其他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实行等额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前,候选人名单应征得市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由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企业职工分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处理好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工的沟通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职工监事应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增加工作任务,企业可以在其薪酬中给予适当增补,具体增补办法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后在企业工资总额范围内调剂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降职减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任期、罢免及补选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罢免议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或召集人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企业党委审核,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企业、或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国有独资(控股)子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