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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刘峰解读《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28 11:03 来源: 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并自公布之日执行。该32号令与2004年2月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有较大变化。我市2015年制订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暂行管理办法》(温政办〔2015〕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对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处置等的规定都是以3号令为依据,与现行的32号令规定出入较大,该《暂行办法》已不适应现行管理规定,因此,我委针对《暂行办法》中的资产交易部分进行了修改,另行制定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次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16〕51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六章65条。

第一章 则确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依据32号令、《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16〕51号)对本部分内容重新进行了编写。明确产权转让审批权限、内外部流程、信息披露及非公开协议转让范围及审批要点。

第三章  企业资产转让。明确企业资产租赁应纳入资产交易范围管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要求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同时细化转让信息公告期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  企业增资。将企业增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畴一并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明确上述行为原则上应当进入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同时,并对相关的行为中主要的环节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根据32号令第55条至第61条内容重新编写。

第六章  附  则。根据32号令内容编写,同时对企业在产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权归属不清的,明确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