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评价审计中介机构的综合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内容, 我委开展了 2023 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评价结果
10 家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分别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等7 家审计中介机构承接。评价工作以7 家审计中介机构所承接的 10 家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市交发集团所属诚达公司及市现代集团所属东日股份公司 审计项目为单位,除诚达公司和东日股份公司抽取 2 家单位外其 他 10 家国有企业集团每家随机抽取 4 家单位(本级必抽、子公 司随机抽查 3 家),合计抽取 44 家企业作为审计质量检查样本, 就六方面的评价内容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分,全 部项目均达到良好以上:
1 .优秀项 目(90 分以上)
诚达公司审计项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温州设计集团审计项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 良好项 目(80—90 分)
市公用集团审计项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城发集团审计项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国投公司审计项目(立 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工业与能源集团审计项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东日股份公司审计项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市现代集团审计项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温州建设集团审计项目(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市铁投集团审计项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交运集 团审计项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交发集团审计项目(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主要存在问题
根据专家组评价报告,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的时效性
超过半数的事务所均出现不同程度延期提交或报送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成果,个别事务所直至报送底稿时才向我委提交纸质版审计报告。
(二)审计程序的规范性
1.大部分事务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已执行了解和测试审计程序,但少数事务所未执行或者执行不足,且缺乏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的审计程序,部分综合类底稿无审计痕迹; 部分审计项目在实质性测试中缺乏审计痕迹,未见审计说明、复 算、检查、函证回函情况、凭证抽查的结论性说明等。
2.部分事务所综合类底稿编制不完整,如:与治理层、管理层的沟通记录中缺乏对关键审计事项的记录;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总体审计策略, 特定项目及重大事项类(持续经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比较数 据、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等底稿未编制或者编制不完整,未执 行分析程序,未填写审计结论。
3.复核程序有待加强。部分事务所三级复核工作底稿中无执行人及日期、复核人及日期,填写不完整,同时缺乏对具体复核内容及处理意见的说明。
4.部分事务所工作底稿中未获取未审报表(或已获取未审报表但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均未签字)、管理层声明书(有的底稿虽已获取管理层声明书,但填列不全,如未填写日期、法定代表人未签名盖章、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未签名盖章、财务负责人未签名盖章、管理声明书后附的 表格未填列或者填列不完整)。
5.部分事务所对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实施了盘点程序, 但未编制盘点计划和总结。
6.部分事务所对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未实施减值测试,亦未在底稿中说明理由。
7.个别事务所不注意收入成本相配比分析,对相关差异较大未作审计说明。
8.部分事务所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货币资金、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9.部分事务所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毛利率变化、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发生额的变化进行逐项分析并说明差异原因。
(三)审计依据的充分性
1.货币资金项目审计中,部分事务所执行的库存现金监盘表没有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部分银行函证回函日期在审计报告日之后,部分银行账户未达账情况未见审计检查或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未对未达账对本年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说明。
2.部分事务所在应收款应付款等往来款审计中,执行函证金额和户数占比较低,部分往来款项回函金额不符未见审计说明或者进一步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于不予实施函证程序的,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集团内部的往来款的核对情况缺乏相互勾稽 的审计记录,且内部往来款函证程序中缺乏有效的过程控制底 稿。
3.部分事务所在存货审计中,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年末存货盘存表,有些虽然已经取得年末存货盘存表,但缺乏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未执行存货计价测试、存货抽盘等程序;在对在建工程审计中,部分事务所未执行现场检查程序,对工程施工合同取证不齐全。
4.个别事务所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审计中,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年末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的盘存表,缺乏现场检查走访的审计痕迹,比如现场核对检查的照片记录等。
5.个别事务所底稿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其他权益工具” 中非合并范围内被投资单位的检查取证资 料不全,未获取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当期财务报表等,也未对被投资单位发函询证进行确认。
6.银行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审计中,部分事务所未取得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或者取证不齐全,填写的向银行函证中,对银行借款的利率、借款期限、借款担保方式填写不全。
7.应交税费项目审计中,少数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全年入库汇总表,附加税计提情况未与税金及附加项目勾稽核 对;未对税费进行复算。
8.部分事务所在对“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审计中, 仅在审计说明中进行简单的表述,未能取得相关余额形成的依 据。
9.部分事务所在对实收资本审计中,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新的章程、新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信息。
10.个别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时未对资本公积项目执行追溯审计,本年仍未对挂账的资本公积余额(一般国有企业由于历史 原因资本公积余额均较大)的形成原因或依据进行取证。
三、建议
1.各事务所应集中审计人员和力量,务必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约定书所规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纸质版审计成果。
2.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采用风险导向审 计理念,务必将综合类底稿编制落到实处,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 控制存在的风险点或薄弱环节献言献策,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书。
3.加强综合类底稿编制的刚性,各事务所应从细节方面着手,立足于被审计单位调查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进行编制,而非采用通用版格式而流于形式。
4.各事务所应强化内部复核流程, 以质量为抓手,统一复核口径,对于复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逐项进行整改并加以记录,做到复核留痕。
5.各事务所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未审财务报表规范化;对于所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做到签名、盖章同步。
6.对于实施抽盘的项目,各事务所应做到先计划,后总结, 有的放矢、有所针对,不是为了抽盘而抽盘;盘点实施过程中应做到留痕,确保盘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各事务所应充分实施减值测试程序,保证财务报表数据反映的公允性和准确 性。
8.各事务所应加强成本相配比、毛利率变化以及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的分析,对于波动较大的项目, 应逐项分析和判断原因并记录于审计底稿中;对于异常项目,应取得相关证据后,消除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9.各事务所应加强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的截止性测试程序的执行,重点关注期后发生的影响事项并记录于审计底稿中,量化对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影响数,保证当年度经营成果的准确性。
10.各事务所对于期末库存现金余额为零或是该科目未发生的被审计单位仍应履行库存现金监盘程序,杜绝舞弊风险。
11.各事务所应提高往来款函证户数和函证金额占比,对于未回函的客户应履行替代程序以保证审计质量,尤其是关注期后收回或支付的款项以印证期末余额的存在性和准确性;对于函证不符事项,应进行分析并取得相应证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审计结论情形。
12.各事务所应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有效年末存货盘存表,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存货盘点计划;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要关注其计价模式,判断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迹象;对于在建工程应做到现场盘点,判断在建工程的现有状态,判断是否存在报废工程现象。
13.各事务所应重视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审计的现场盘点程序,应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年末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的盘存表,对现场走访进行过程控制,如取得盘点人员现场盘点照片等。
14.各事务所应完整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中非合并范围内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 工商档案资料、当期财务报表等,并实施函证程序,以判断投资收回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减值因素,确保当期财务报表经营成果的准确。
15.各事务所应加强银行借款的审计取证,完整取得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规范填写银行函证。
16.对于应交税费项目审计,各事务所应取得全年入库汇总表进行核对;加强税费复算,准确反映被审计单位应税情况。
17.各事务所应提高“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审计取证力度,逐项进行分析和判断余额的形成。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18.各事务所应加强对所有权证权益的审计取证,理清资本的形成原因,界定国有资本界限。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 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