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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42/2023-001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3-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国资委〔2023〕11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
时间:2024-01-24 08:52 来源: 温州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推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交易数字化平台整合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企政办〔202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场交易工作

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既是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要求,也是防范交易风险、廉政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有力抓手。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阳光交易。

二、进场交易规定

(一)交易机构。浙江产权交易所温州分中心(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联交中心)作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

(二)进场交易资产范围。

1.以下情形的国有资产转让须进场交易:

(1)全市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公开增资行为;

(2)单项资产公开转让底价高于10万元(含)或原值高于100万元(含)的;

(3)资产公开出租首年租金底价高于5万元(含)的;

(4)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公开处置行为。

2.对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项目,经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可选择当地省级及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并同时在温州联交中心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3.全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的,按规定在温州联交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无法通过温州联交中心挂牌转让的,国家出资企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辖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要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

4.本通知规定须进场交易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出租由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行组织进行,鼓励小额资产处置、小额房产出租进入温州联交中心公开交易。严禁故意拆分拟转让实物资产、故意拆分国有房产面积出租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5.企业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出租,以资产(房产、土地)与其他经济实体合作经营等行为,国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1.国有产权转让、增资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增资项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资产转让、出租项目。资产转让(出租)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出租)底价和信息公告期:

(1)资产转让底价或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资产转让底价或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高于100(含)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资产转让底价或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高于1000(含)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出租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招租)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告要求。国有资产交易信息须在温州联交中心和温州市国资委网站同步公开,二者公告时间应在同一日。公告时间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规定在相应平台发布的,不可计算其公告期。

(四)规范挂牌价格的调整。为提高年租金底价低于100万元资产的出租成功率,国家出资企业在签订委托资产出租合同时,可以授权温州联交中心在首次公开出租挂牌期满未成交时,采用降低挂牌价格或不降低挂牌价格两种方式之一接续进行。

1.采用降低挂牌价格方式的,在首次公开挂牌价格30%幅度内公开降价挂牌出租,每次降价幅度不超过10%,三次公开降价挂牌出租仍未成交的,由企业重新决策后,需公开处置的仍需在温州联交中心挂牌出租。

2.采用不降低挂牌价格方式的,可用延挂期即时成交模式进行交易。

三、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全覆盖的要求,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落实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场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全市国家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内部规章制度,明晰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内部控制,督促企业本部及下属企业全面落实进场交易有关规定。

(三)温州联交中心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进场交易管理,拓宽交易渠道,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完善交易流程管理、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交易过程透明化、便利化,提高国有资产流转效率。同时接受市国资委监管和浙江产权交易所业务指导,及时汇总分析交易数据,按规定报送市国资委。

(四)温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温州联交中心的控股母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温州联交中心的监管职责和进场交易服务主体责任,排查进场交易风险点并梳理重点监督环节,强化风险把控和过程跟踪,支持温州联交中心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风险把控水平。

四、其他事项

(一)全市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规交易,或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温政办〔2023〕6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温州联交中心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给进场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对辖区国有企进场交易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实施动态监管。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有实际控制上市企业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适用本规定。县(市、区、功能区)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原则上参照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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