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项目资金和应收款项管理,提供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治“四风”树新风“1+X”协同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温委办发〔2021〕66号)和《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通知》(温国资委〔2021〕7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决定开展市属国有企业项目资金和应收款项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
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
二、检查内容
对截止2021年12月31日止未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企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全面检查,如涉及检查内容数量过多,采取抽查方式。重点检查:
1.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
2.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到位,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大额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是否规范;
3.发现问题是否采取措施整改。
三、检查方式、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阶段(7月8日前完成)
各单位按要求就企业项目资金和应收款项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建设、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应收款项的管理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如实填写企业项目资金和应收款项自查表格(表1至表3)、自查汇总表格(表4、表5)(详见附件)。同时,此次自查工作要求边自查、边整改,凡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落实相关整改责任,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各市属国有企业以集团汇总口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格式模板附后)于7月8日前书面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管理处,同时将集团及所属企业自查报告(含自查表)电子版发送至市国资委财务监督处邮箱wzgzcwjd@163.com。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属国有企业确定工作联系人1名。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市国资委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资料以及与相关负责人员谈话等形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出具检查报告,列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反馈至被检查企业。
(三)整改落实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全面落实自查和重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整改意见,同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管理处。
四、检查组成员
市国资委财务监督管理处:吴静静、张之阳
会计师事务所:熊德林、张丹丹
联系电话:88901017、88397018
附件:温国资委〔2022〕59号(主动公开)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项目资金和应收款项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