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对外捐赠管理有关规定及2017年对外捐赠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有关问题,特对捐赠管理过程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超额度捐赠事项
1.对超出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额度的捐赠事项,各市属国有企业必须审慎考虑,并在实际即将超出规定额度时向市国资委报批,报批方式可以逐笔或逐批。企业将年度捐赠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行为不视为市国资委对超额度捐赠事项的审批行为。
2.超额度捐赠事项必须逐级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关于重大对外捐赠事项
1.已列入年度预算之内并向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特别说明的重大对外捐赠事项,如实际执行与预算相符,且年度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监事会备案,可视为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须逐笔进行审批。
2.上年度净利润(母公司采用合并净利润)为负数的企业视为亏损企业,母公司(包括全集团)合并净利润状况仅作为母公司自身捐赠行为是否按重大捐赠事项进行管理的评判标准,不影响各级子公司的捐赠行为。
3.重大对外捐赠事项必须经所在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监事会备案方可实施,集团对所属企业重大对外捐赠事项另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另行附加规定。
三、关于企业捐赠管理流程
1.根据办法规定,建议对外捐赠一般管理流程为“捐赠受益人提出捐赠申请报告(如有)——经规定的捐赠途径所在机构确认(如有)——企业内部捐赠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财务部门对捐赠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由捐赠经办部门提交走相关决策流程——进行捐赠,获取相关文件和收据——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制度和捐赠管理规定审核入账”。
2.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管理模式和具体捐赠事项对上述流程进行调整和完善,并通过内部捐赠管理制度或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明确。
四、关于捐赠途径
包括对街道乡镇所在村、社区进行捐赠的所有捐赠行为必须通过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机构进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规定机构进行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捐赠受益人的捐赠申请经所在街道、乡镇政府书面盖章确认的可视为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
五、关于捐赠收据
进行实物捐赠的除取得所购买物品的发票外,还要取得捐赠受益人确认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的,需另附书面文件说明原因。
六、关于监事会审核、备案
对外捐赠事项如需企业监事会审核、备案,企业监事会需提供载有明确意见的书面文件或企业OA流转记录。
请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原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外捐赠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