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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14:36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政办〔2016〕135号

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11号)和《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温委办发〔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相当职级不同称谓的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进行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酬薪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分类个性化考核的原则,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结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同作用和现状,依企业功能分三类采取不同考核导向,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考核。

(二)按照服务我市中心工作的原则,科学设置考核体系,有效引导国企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开展经营运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机制

 (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市政府将市属国有企业分成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及竞争类三类进行分类考核。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包括效益指标、分类(个性)指标、管理指标和风险管控指标。

(一)效益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利润总额(含少数股东权益)是指经核定后的市属国有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基础,反加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与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率,其中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二)分类(个性)指标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分类确定。在分类基础上,每家企业还根据自身职责和行业特点确定“一企一策”目标,主要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等,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按程序明确。

分类(个性)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二类。定量指标包括反映企业融资成本、营业增长等状况的财务指标,定性指标包括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等。企业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要任务等个性指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审核,并提交联系副市长审定;考核时市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参与,或向市国资委直接提供考核结果。

功能类企业重点考核投资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融资成本控制情况等。

公共服务类企业考核以社会服务质量和企业运营效益并重,并注重成本控制。

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效益指标,同时兼顾经营增长和市场竞争能力建设。

(三)管理指标主要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推动企业规范化运作的情况

(四)风险管控指标为负项考核指标,设资产负债率一项指标。风险管控指标不设分值,只扣不加,未完成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扣分。

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体现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的负债风险。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总分为120分,各不同功能企业分值构成情况如下:

(一)功能类企业分类(个性)指标80分、效益指标20分、管理指标20分,另有风险管控指标最多倒扣5分。

(二)公共服务类企业分类(个性)指标70分、效益指标30分、管理指标20分,另有风险管控指标最多倒扣5分。

(三)竞争类企业效益指标60分、分类(个性)指标40分、管理指标20 分(其中温州建设集团、温州设计集团两家完全竞争类企业效益指标80分、分类<个性>指标20分、管理指标20分),另有风险管控指标最多倒扣5分。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具体指标及计分细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按分类排名,每类企业按照年度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先进(A 级)、良好(B 级)、合格(C级)、不合格(D 级)四个等级。

   (一)A、B、C三个等级的划分根据满分和各类别企业中最低考核得分之间的差距平均分成三级,各企业按考核得分靠入对应级次。

(二)亏损扩大的企业(以利润总额为指标)不能评定为A 级,以B级为最高级。

(三)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为D级。

 

第三章 任期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任期终止的,考核仍以三年为期,离任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至离任时止,后续任期激励收入由接任负责人领取。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周期的,由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情况和任期内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情况是指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情况。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值指标。

(三)任期内三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根据三年考核等级对应赋分并相加。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其分值构成情况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40分、三年营业收入指标4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20分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根据综合得分分类排名,任期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成先进(A 级)、良好(B 级)、合格(C级)、不合格(D 级)四个等级,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任用或调整的重要参考。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计分细则及收入兑现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报送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方案。考核期初,企业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附必要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牵头,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及实际,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中介机构按时将编制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同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二)市国资委依据审计数据,结合实际,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核定意见,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市国资委将经审定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结果批复给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

 

第五章  薪酬核定

 

第二十条  根据我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年度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综合核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乘以各副职负责人职务系数计算发放,职务系数统一按0.85核定(其中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系数0.9核定)。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1.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乘以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即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折算,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暂按平均值确定。

2.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的0.85核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发放总额(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按0.9核定),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年度考评结果,按0.6-0.9之间确定各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差距,计算发放兑现,并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1.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即不超过(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

2.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经营投资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酌情扣减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每月按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一定金额(含基本年薪)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一次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由企业保管,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含考核当年),根据考核确定数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调离市属国有企业或退休后,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市国资委按考核结果和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其应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规定的负责人薪酬兑现时间(主要负责人须在离任审计后)向其发放。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已从领导岗位退出)基本年薪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全额计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的0.8系数计发。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各市属国有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完成情况确定后,除因整合重组等原因造成核算口径变化外,一般不予调整。指标完成情况如确实需要调整的,需市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取薪。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获取的兼职薪酬应统一上交市属国有企业。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领取的年薪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合法合规的其他收入、待遇,一律纳入薪酬体系管理。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合法合规的其他收入包括:应由其所在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车改补贴、因获国家和省级政府授予的特别创新奖、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等得到的福利和奖励。除此之外,不得领取规定薪酬之外的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是不得领取资金来自企业内部的政策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期,但不得领取年休假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扣减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10%的当年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部分,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按真实业绩情况重新核定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同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财务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财务事项不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发生重大投资失误、重大担保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及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酌情扣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四)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安全生产、平安综治、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或因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酌情扣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五)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发生重大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受到处理的,酌情扣发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全体成员绩效年薪的20%-100%。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年薪的75%计发生活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须保存15年以上。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为准确设定和获取有关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建立部门协同采集和评价机制,涉及的市发改、住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粮食、商务、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有关企业任务指标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对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的考核,或向市国资委提供相关考核结果数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选聘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依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时,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实行契约化管理,健全业绩考核体系,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所属各层级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