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资委〔2015〕152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绩考核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业绩考核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5〕95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3〕70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试行办法》(温国资委〔2013〕26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理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专项审计的要求
为理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业绩考核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工作,2015年度企业业绩考核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工作由企业自行选聘审计中介机构,并报市国资委核定后签订业务约定书进行审计。201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仍沿袭2014年度做法。
二、关于延续服务的要求
根据2014年选聘规定,对中选审计中介机构采用1+1模式签订合同,如第一年审计质量达到良好以上(以市国资委的评价结果为准),且计价基础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将以相同的价格续签一年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与上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协商确定2015审计业务。
三、关于重新选聘的要求
不符合1+1模式签订合同条件的企业或因发债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需按规定重新从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库(审计类)中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价格、资格要求等细节可参照2014年选聘工作,并根据《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3〕70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试行办法》(温国资委〔2013〕2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核准的要求
无论是延续服务还是重新选聘,各市属国有企业需将选聘初定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签订业务约定书。有关程序如下:
1.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要求与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沟通确定选聘范围和选聘方式。
2.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确定的选聘范围和选聘方式,开展选聘,国资委派人参与监督工作。
3.市属国有企业将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选聘初定结果按“市属国有企业选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核准流程”向市国资委财务监督处申请核准。2015年度业绩考核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选聘初定结果报市市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申请核准。
4.核准通过后,市属国有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五、其他要求
1.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合并范围内的全部企业及相关机构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并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明确审计范围。
2.各市属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进场审计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入库的招标文件中有关承诺进行确认,特别对项目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进行把关。
3.各市属国有企业在确定年度审计费用时,应当综合考虑本年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户数、资产规模、资产结构、审计工作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质和质量等影响收费的因素。
4.2015年度业绩考核专项审计、2015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采用市国资委统一要求的审计报告版本,并作为2015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2015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清算评价的主要依据,为保证专项审计工作质量,市国资委将委托第三方对市属国有企业2015年度专项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请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抓紧选聘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业绩考核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争取尽早进场审计。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联系人:财务监管处 叶烨 88901178,业绩考核处 沈颖 88901187。)
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