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办发〔2015〕108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进一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分类推进企业董事会建设,探索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企业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企业董事会应当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运行机制,认真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确保董事会对企业的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内部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功能类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人,可不设外部董事,由内部执行董事组成;公共服务类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般为7人,其中内部执行董事5人、外部董事2人;竞争类企业董事会一般为7人,外部董事要占多数,其中内部执行董事3人、外部董事4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国资监管机构可适时调整企业董事会组成及人数。
第六条外部董事由国资监管机构通过直接选聘或公开选聘的方式,从社会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中聘任。内部执行董事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工董事和经营班子有关成员组成,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机构委任或选举产生。
第七条职工董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列人员一般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企业副总师以及董事会秘书等从事董事会日常工作的人员;
(三)其他不宜担任职工董事的人员。
第八条竞争类企业董事会设立审计(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董事会建设需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会也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董事会不设立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有关董事组成。审计(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的外部董事要多于内部执行董事,且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委员由企业董事长商其他董事后提出人选建议,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对董事会负责,由经营班子成员兼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草拟会议决议、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草拟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并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企业应指定行政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室)承担董事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决定、规定,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拟订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制订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或备案;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审议企业所属子企业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决定;
(六)决定企业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七)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九)审议决定股权、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无偿划转、置换、报损、报废及核销等)、大额捐赠事项,并按规定报批;
(十)审议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编制总额并按规定报批;
(十一)审议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和完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总体监控,审议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批准企业内部审计报告;
(十三)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企业经营班子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国资监管制度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支持企业经营班子依法履职,维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监事会监督,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依照有关规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董事会建设、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状况,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运营和财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以把一定金额的融资、对外捐赠决定权限(国资监管机构规定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书面授予董事会内部执行董事等被授权人。董事会要制订授权的管理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和数量界限。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第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信息,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意见;组织、督促企业完善、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与监事会、审计机构保持常态沟通;对企业内部审计体系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调整。
董事会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其职责由国资监管机构商企业董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未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国资监管机构要对董事会实施改组。
第四章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有关活动,并行使表决权;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企业信息,到企业调研,向企业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调整、补充和完善的要求;
(四)根据企业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企业事务;
(五)书面或口头向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意见等;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但须经三分之一(含)以上董事同意;
(七)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保守企业秘密;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熟悉和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和分析,独立地发表明确意见;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及时、如实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任职企业重大事项和有关情况;
(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依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自觉学习知识,积极参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八)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外部董事除行使第十五条规定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的意见,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二)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企业章程、不执行市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三)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担保过度、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四)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作为企业职工代表出任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要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特别职责。职工董事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工代表座谈会或调研会,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考核。
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企业应当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董事长的职责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订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向董事会提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并提名董事会秘书;
(四)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企业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实现董事会有效运转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熟知董事会的职责,并对董事会会议数量和审议内容能否充分满足董事会履职需要负责。董事长根据规定,制订董事会全年会议计划,按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保证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合理工作经费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主持会议时,要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董事长要经常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组织董事开展必要的工作调研、考察、座谈和研讨,每年要至少组织1次全体外部董事参加的交流或研讨会。
第六章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数量,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竞争类企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3次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董事会因故不能及时以会议形式召开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三分之一(含)以上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
第二十六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将通知和所需文件资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董事、列席人员;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
第二十七条决策事项提交董事会研究前,必须按照企业章程等规定的职责权限,由企业经营班子以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形式,讨论形成纪要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确因情况紧急,经营班子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总经理、分管副职领导临时决定并形成书面审签意见,事后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经营班子要对提供给董事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的资料、数据等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董事不承担相应决策责任;致使董事会决议实施造成企业损失的,有关人员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提交董事会审议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重要整合重组和股权、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议案时,提交的决策资料要包括对决策风险的评估意见与管控对策,即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后对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条对市政府指定的投融资项目,经营班子要向董事会提供市政府要求投融资的批准文件,明确投融资主体、项目建设主体、经营模式、资金来源和政府补贴、资金平衡措施等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一般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并购重组方案;薪酬等重大管理制度;股权、重大资产处置;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以及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要说明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董事会决策可采取举手表决、签字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没有通过的议案,不需要董事签字确认,待议案修改完善后再提交董事会研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含委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国资监管机构或市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决议。会议记录(决议)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题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应提交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决议事项应单项说明;
(七)其他应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要作为重要档案妥善、永久保存,作为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不兼任董事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与拟审议议案相关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监事会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要建立会议制度,根据应履行的职权,研究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出专项意见,报董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企业承担。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各成员董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主任委员应将不同意见向董事会提交并作说明。
第三十八条企业要为董事会的运作和董事、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企业要明确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业务部门。经董事会同意,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要求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七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董事会运作、自身建设和董事履职等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会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
(二)企业发展改革情况;
(三)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
(四)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
(五)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六)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七)国资监管机构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以及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八)企业本年度预算方案中的主要指标和董事会主要工作计划;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全面、具体、客观反映企业运行情况,披露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八章外部董事管理和待遇
第四十二条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能够维护出资人利益;
(三)具有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所任职企业的行业、基本情况;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或具有资本运营、法律、财会、企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六)具有良好的工作素质,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符合上级组织部门兼职的有关规定;
(七)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或上级人事主管单位应出具同意其担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三年内曾在任职企业或企业的子企业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三年内曾与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企业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外部董事在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外部董事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位外部董事任职企业不超过2家。
第四十五条外部董事每年要保证一定的时间,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外部董事连续2次未本人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可以提请国资监管机构予以撤换。
第四十六条外部董事每年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履职情况,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外部董事履职开展年度评价。
第四十七条外部董事年度薪酬由国资监管机构参考同行业平均水平,结合本市国企经营实际和员工薪酬平均水平,在聘任前合理确定并统一管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外部董事在多家企业任职的,同时取得报酬。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有控股企业有本办法所列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审核或核准的重大事项,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规范派出监事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向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的监事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成员,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委派的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向企业委派的专职监事,以及从企业职工中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监事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4组监事会,每组监事会同时监督3-4家企业。每组监事会设主席1人,专职监事若干人,1名专职监事重点联系1-2家企业。每家企业的职工监事不少于本企业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今后市政府根据企业发展、整合重组需要,适时调整监事会。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除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会主席可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按有关规定程序选任。
第七条专职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以上职称或相关经济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或金融、法律以及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专职监事为温州市国企监事管理中心人员,由国资监管机构聘任委派。
第八条职工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应当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敢于、善于表达企业职工的意见和意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承担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董事、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以及财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独立评价。
(三)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包括企业利润分配、重大投资、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登记、资本金变动、股权及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以及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评价其经营管理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六)指导企业所属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国资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各项工作职责;
(三)组织起草并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五)对其他监事会成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重点联系人,承担监事会与企业的日常联系工作;
(二)搜集、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三)草拟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方案、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监督意见;
(四)负责开展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六)承办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听取并反映企业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搜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
(三)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四)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办其他工作。
第四章监督方式与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监事会监督的方式: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与监事会职责有关的重要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定期检查、分析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重点监督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五)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建立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一)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二)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总体评价、会计信息质量及财务风险评价、企业领导班子经营业绩及履职行为评价、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三)监事会监督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根据需要书面报告。
(四)监事会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五)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六)监事会成员对工作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不得对外透露。
(七)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年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述职报告。任期届满,监事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综合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与存在不足。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
(一)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涉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处理和整改,并跟踪处理和整改情况。
(二)监事会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向企业发出提醒函。对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向企业口头提醒,当场提出纠正意见。
(三)监事会要求企业整改后,企业未予整改的,监事会可提请国资监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整改。
(四)国资监管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监事会主席报告所监督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事会或监事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主席由市委提名、市政府任免,专职监事由国资监管机构从温州市国企监事管理中心派出。监事会主席不兼任企业领导职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监事会业绩考核制度。监事会成员按照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薪酬制度。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薪酬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管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保障。
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原身份保持不变,工资待遇由其编制所在单位按其行政级别落实,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国资监管机构,退休时由编制所在单位按其行政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从市属国有企业中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实行年薪制,其年薪及相关待遇按市属国有企业相应职务的当年度平均数确定。监事会主席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企业,党组织关系落实到国资监管机构。退休时在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待遇和管理由原企业参照企业相应职务办理。
专职监事工资待遇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保障,与派驻企业完全脱钩。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从事兼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参与、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考核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事会成员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制。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事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企业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监事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监事会要求,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企业要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并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企业上报市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同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履职开展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企业不协助配合监事会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挠监事会正常履职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