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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5-29 14:18 来源:温州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国资委〔2014〕46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要求,我委制订了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1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

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综合得分由效益指标得分、政府性指标得分和管理指标得分汇总构成,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规则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

第二章效益指标

  第四条目标值报送与调整

  (一)每年责任书签订之前,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并结合本企业经营预算指标,报送本年度业绩考核效益目标建议值。

  (二)业绩考核效益目标值除国家政策调整、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外,不得调整。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五点:

  (一)可以加回经核准的当期市属国有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市属国有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二)考虑因税收政策重大调整,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以及原行政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功能转增资本金事项)等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年利润总额造成的影响额。 

  (三)市属国有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的,未提足部分扣减当年利润总额。

  (四)年度审计报告中影响以前年度损益的期初数调整(经国资委认定的因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政策等调整除外),属考核期间事项的,应调整当年利润总额,或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追溯调整相应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

  (五)企业报送利润总额目标建议值,应明确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预测时的金额。

第三章政府性指标

  第六条投资额考核确定。纳入市发改委投资额考核口径包括政府下达投资额和企业申报可折算的投资额,其赋分直接采用市发改委的年度考核结果。工作流程:年初由市属国有企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可折算的投资额),经审定后列入市发改委的年度投资计划中。

  第七条  其他可折算的投资额考核确定。工作流程:企业申报涉及招商引资、金融资产(股权)等形成的投资额,由市国资委牵头,分别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评估。

  第八条“特色项目”考核确定。政府性指标中“特色项目”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确定“特色项目”内容

  市属国有企业于每年年初,根据本企业行业经营特点,提出本年度1-5个“特色项目”,市国资委也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工作需要,向企业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协商讨论确认后,由市国资委送各市属国有企业分管市长审定。

  (二)组织评审

  1.次年1月初,市国资委召开“特色项目”汇报会,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汇报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

  2.市国资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专家学者根据工作任务实施的工作力度、完成程度、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对“特色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确定各项目难度系数和考核评定结果。市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特色项目难度系数评定办法详见附件二。

  3.如遇考核指标调整,市国资委需重新组织认定。

  (三)考核指标调整。

  在考核期内企业因客观原因提出调整“特色项目”,需经分管市长同意后,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管理指标

  第九条管理指标考核确定。年初由市国资委根据贯彻国资监管制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管理指标评分细则》。市国资委各相关处室于次年初将本处室对各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得分汇总到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为18万元。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年度考评结果,确定各负责人绩效年薪发放结果,不得突破市国资委核定的绩效年薪发放总额。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工作月数原则上指其在市属国有企业工作月数,其工作月数按任职当月至免职当月计算确定,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授权部门的任免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兑现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延期支付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主要程序为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核定后,予以兑现延期支付的经营风险保证金。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调离或退休。

  (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已经退出国企考核体系且工资关系已转移。

  (三)市属国有企业监察审计部室出具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等有关事项办理完毕的审签意见。

  第十四条对已实行年薪制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再另行享受福利性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每年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用车补贴执行标准: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33号)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若干补充规定》(温委办发〔201322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安全奖励执行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安全责任考核,考核结果获得先进并明确可物质奖励并分发给企业负责人的。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依据上级部门的安全责任考核结果,经费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要求企业自行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发放;二是上级部门依据其安全责任考核结果,拨付经费给企业的,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年度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为突出效益考核导向,利润总额指标排前3名的企业(按13家市属企业排名)可获得加分,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加0.6分,第三名加0.3分,计入业绩考核总分值中。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审计部门认定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组织实施效益指标考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办发〔2011〕87号)、《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87号)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规则

  2.市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特色项目难度系数评定办法


附件1: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规则

  一、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计分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效益指标得分(包括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政府性指标得分(包括投资额考核得分和“特色项目”考核得分)+管理指标得分。

  二、效益指标计分规则

  (一)经营公益类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5分(投资类企业基本分为15分)。

  1.市属国有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投资类企业得基本分1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投资类企业1分),最多加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投资类企业1分),最多扣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扣3分)。

  2.市属国有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投资类企业得基本分1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投资类企业1分),最多加2.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加1.5分)。目标建议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不得加分,只得基本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投资类企业1分),最多扣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扣3分)。

  (二)经营公益类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5分(投资类企业基本分为15分)。

  1.市属国有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投资类企业得基本分15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投资类企业1分),最多加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投资类企业1分),最多扣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扣3分)。

  2.市属国有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投资类企业得基本分1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1分(投资类企业1分),最多加2.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加1.5分)。目标建议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不得加分,只得基本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投资类企业扣1分),最多扣5分(投资类企业最多扣3分)。

  (三)新组建的市属国有企业,前3 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无法取得,第一年按整合重组市属国有企业的审计报表汇总数为基数计算,第二年按上年完成值为基数计算,第三年按前二年完成值平均值为基数计算。

  三、政府性指标计分规则

  经营公益类企业政府性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其中投资额考核与“特色项目”考核分值分配为28分和12分。(投资类企业基本分为60分,其中投资额考核与“特色项目”考核分值分配为42分和18分。)

  政府性指标中“特色项目”考核按照以下考核办法确定得分后,按比例折算计入业绩考核总分值中。主要内容有:

  (一)考核赋分。

  1可量化工作目标的项目

  根据指标目标值的完成比率赋分,完成率在100%及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赋分,单个项目得分=指标完成值÷指标目标值×100分。完成率超过100%的,按100分计算。

  2.不可量化工作目标的项目

  根据工作任务实施的工作力度、完成程度、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赋分。具体按以下区间赋分:

  (1)工作推进有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完全达到预期目标效果的,100分;

  (2)工作力度大,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目标任务,总体上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效果的,99-90分;

  (3)工作力度较大,任务完成总体良好,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效果的,89-75分;

  (4)有一定的工作力度,但工作完成质量一般,离预期目标效果尚有一定距离的,74-60分;

  (5)工作一般化,没有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效果差的,60分以下。

  (二)项目完成情况认定

  各市属国有企业“特色项目”的完成情况,应有相应的佐证材料。招商引资或公益民生等工作任务,应有主管牵头部门如市招商局、商务局、台办和金融办等单位的核准证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市委、市政府或其办公室的发文为准;部分纳入省统计的指标及省里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等一些须由省级相关部门核定的工作,应有省相关部门的核定证明;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工作创建,或列入试点的,应有所对应部门的相关批文或证明;其余难以由第三方证明评估的工作,应备以相应的资料以供核查。

  四、管理指标计分规则

  经营公益类和投资类企业管理指标基本分均为30分,管理指标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计入业绩考核总分值中。具体计分规则详见市国资委出台的《年度管理指标评分细则》。

附件2:

市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特色项目

难度系数评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特色项目难度系数评定工作,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3〕202号),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定依据

  特色项目难度系数根据项目内容及其难易程度,在对项目目标任务纵向比较后,进行综合权衡评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对高质量完成省、市下达考核任务的体现程度。

  项目目标达到全市、全省甚至全国领先水平的,有开拓探索性甚至是首创的,或者属于省、市对县考核指标或任务的项目,目标设置超过省、市下达指标或任务的,则难度分值相应提高。

  (二)项目的工作质量和实施难度。

  主要考查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该项工作的工作量以及原有的基础、实施过程中涉及面的大小、受制约因素的多少,与上年相比,所包含的工作指标增幅、质量提升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分。

  (三)项目内容的实际操作性。

  根据项目的量化指标、时间节点安排、具体载体设置、形象进度要求等情况和工作措施的可操作性程度,予以综合评分。仅作原则性笼统表述的项目,难度分值从低确定。

  (四)项目在增量提质上与往年的比较度。

  项目与往年相比,所包含的工作指标增幅大,质量提升明显的,难度分值相应提高。若客观条件与往年相比相差不大,工作指标与往年相比下降的,难度分值相应降低。

  二、评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市属国有企业上报1-5个特色项目及书面说明情况,由市国资委确认后报各分管市长审定。

  (二)集体审核讨论。专家组根据特色项目的内容和书面说明情况,进行深入审核,必要时可请各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到会作阐述说明。专家组认为该单位特色项目需要完善充实的,可建议该单位进行完善充实。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对照项目难度分值评定依据,对各市属国有企业特色项目进行深入讨论,使各专家对各市属国有企业特色项目的内容及其难易程度有充分的认识。

  (三)确定难度系数。在审核讨论的基础上,各专家对各市属国有企业的具体项目进行评分。各市属国有企业两项特色项目总分为100分,专家根据两项特色项目难度比例确定其分值。每个特色项目的专家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再除以100,即为该项目的难度系数。

  (四)评定鉴定。每个特色项目的难度系数评定后,专家组对难度系数的评定结果原则上应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三、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从市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中,抽取熟悉各市属国有企业行业经营特点的人员,组成评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0人以内。

  (二)难度系数评定只对特色项目目标的完成难度进行评定,不考虑其完成情况。评分各环节必须要有过程和结果记录。

  

抄送:委机关各处室。

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4年4月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