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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瑞邦大药厂部分改制遗留资产处置的请示
时间:2012-05-11 09:37 来源:温州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国资委〔2009〕90号               签发人:蔡永进

市人民政府:

  浙江瑞邦大药厂(以下简称“大药厂”)2000年根据市政府〔20006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进行改制20026月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至今,尚未按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也未办理企业清算。现因市政建设需要,大药厂在飞霞南路48号的厂房须限期搬迁,急需对改制遗留的资产进行处置。为此,20087月,经市改制办会议决定,同意对大药厂改制后资产以20087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整体评估后进行处置。

  今年3月,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上报了大药厂改制遗留资产评估报告书,要求我委办理评估备案手续。我委在评估审核报告中发现:20026月大药厂改制停产后,未经批准,也未履行资产评估等规定程序,整体资产直接由改制后企业浙江瑞邦药业有限公司(非国有,以下简称“瑞邦公司”)经营使用,直至200811月底停止,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由瑞邦公司承接。另外,还存在因瑞邦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药厂的商标、药证未经批准变更为非国有企业、部分机器设备已拆迁至瑞邦公司新厂区等问题。该企业改制后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存在不妥之处,国有资产减值较大,需进一步核实和处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我委不宜对大药厂改制整体资产进行处置,也无法对上报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履行备案手续。

  鉴于此上情况的复杂性和大药厂飞霞南路48号厂房拆迁的紧迫性,为不影响市政建设进度,我委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由市工业资产公司对现存放在大药厂厂区的设备、存货等部分资产经资产评估并备案后,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2、大药厂其余资产的处置方式、改制清算以及已被瑞邦公司占用、搬迁资产的追缴和房屋、土地占用费的结算等问题,由市改制办召集财政、国资、监察、工业资产公司、瑞邦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特此请示,请示复。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朱枫,联系电话:88901188,手机:13968717667)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资产 处置 请示

  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5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