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资委〔2009〕90号 签发人:蔡永进
市人民政府:
浙江瑞邦大药厂(以下简称“大药厂”)2000年根据市政府〔2000〕6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进行改制,2002年6月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至今,尚未按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也未办理企业清算。现因市政建设需要,大药厂在飞霞南路48号的厂房须限期搬迁,急需对改制遗留的资产进行处置。为此,2008年7月,经市改制办会议决定,同意对大药厂改制后资产以200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整体评估后进行处置。
今年3月,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上报了大药厂改制遗留资产评估报告书,要求我委办理评估备案手续。我委在评估审核报告中发现:2002年6月大药厂改制停产后,未经批准,也未履行资产评估等规定程序,整体资产直接由改制后企业浙江瑞邦药业有限公司(非国有,以下简称“瑞邦公司”)经营使用,直至2008年11月底停止,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由瑞邦公司承接。另外,还存在因瑞邦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药厂的商标、药证未经批准变更为非国有企业、部分机器设备已拆迁至瑞邦公司新厂区等问题。该企业改制后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存在不妥之处,国有资产减值较大,需进一步核实和处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我委不宜对大药厂改制整体资产进行处置,也无法对上报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履行备案手续。
鉴于此上情况的复杂性和大药厂飞霞南路48号厂房拆迁的紧迫性,为不影响市政建设进度,我委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由市工业资产公司对现存放在大药厂厂区的设备、存货等部分资产经资产评估并备案后,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2、大药厂其余资产的处置方式、改制清算以及已被瑞邦公司占用、搬迁资产的追缴和房屋、土地占用费的结算等问题,由市改制办召集财政、国资、监察、工业资产公司、瑞邦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特此请示,请示复。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朱枫,联系电话:88901188,手机:13968717667)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资产 处置 请示 |
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