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资委〔2009〕174号
关于同意延长温州宏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营期限的批复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延长温州宏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香港)温地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温州宏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营期限延长至2014年11月17日。
二、在剩余的合营期限内,温州宏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仅限于开发建设中心C-17-2地块(即宏国大厦)和销售宏泰大厦,不得再开发新项目。
三、待中心区C-17-2地块(即宏国大厦)和宏泰大厦两项目开发完毕,你公司应终止与(香港)温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撤回在温州宏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合营△ 延长 批复 |
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8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