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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42/2020-0011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0-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国资委〔2020〕9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16 15:36 来源: 温州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债管理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做大做强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突出主业发展、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发行风险、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引导各级企业积极利用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优化负债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进一步降低债务风险、更好发挥资金效用。

二、清晰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债券指市属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三、提高对债券发行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通知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债券发行应纳入年度融资计划。市属国有企业年初应结合年度融资计划,合理安排确定年度发债期限、规模及预计综合成本等,未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债券项目原则上不得发行;如确有需要通过额外发债融资的,须提前报国资委,另行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发行。

(三)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线管理。资产负债率超过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线的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线根据上级要求、我市国企实际和有关需要,视情况另行制定下达。

(四)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市属国企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择优选聘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五)加强信用评级工作。市属国有企业要重视信用等级评级工作,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完善信用等级升级晋位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债券发行报告统计制度。市国资委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报告及存续债券统计报告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属国有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债券存续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应结合上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重大投资事项、涉讼事项等与债券发行、偿付密切相关的情况及风险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市属国有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债券监管报告,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四、明确债券发行的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审批权限:

市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中期票据等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依法报市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中的控股或参股公司,其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市国资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出具意见后,由企业股权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市属国有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一年期(含)以下期限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债券发行事项,授权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决定。

(二)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债券发行请示文件;

2.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债券发行方案;

4.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2.发债主体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和资信评级情况;

3.企业已注册债券的发行情况及存续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

4.本次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应对预案;

5.为发行债券需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

6.其他相关情况。

(四)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应明确下列内容:

1.发债主体及信用评级;

2.发债方式、规模、品种、预计利率区间、期限;

3.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4.发债涉及的抵押担保;

5.发债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方式。

(五)市国资委根据温州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从债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水平、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做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六)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五、加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市属国有企业整改落实。

(二)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还要注意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

(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发债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债券发行操作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附件:债券存续情况报告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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