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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42/2020-0004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0-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7-06 09:52 来源: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国资委〔2020〕59号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温委办发〔2011〕67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32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2号)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以及其他相当职级不同称谓的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并进行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服务大局原则。引导国企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强化正向激励、建立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拉开薪酬待遇水平。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七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产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战略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全市重大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服务民生、推进重大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此外,公共服务类企业还要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考核。

第十条  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等,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企业参与市委市政府确定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改革重组、承担重大社会责任、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探索实行周期性考核管理,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行业周期性明显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在任期内实行周期性考核。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1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项目)包括核心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国资监管(风险管控指标)、转型发展(个性指标)、综合评价。

(一)核心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上缴税费总额。

(二)重点工作任务主要指各市属国企承担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任务分解文件,经沟通审核后在年度考核文件中确定。

(三)国资监管(风险管控指标)包括内部管控指标、资产负债率、融资成本。其中内部管控指标指国企履行投资担保、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薪酬福利、法人治理结构、采购管理等国资监管制度情况。

(三)转型发展(个性指标)主要指企业市场化转型、发展新兴产业、推进上市、提升信用等级等工作。每年年初根据各市属国有企业自身转型发展要求和市国资委要求“一企一策”确定具体考核项目与指标。

(四)综合评价主要指社会各界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服务民生方面情况的评价。

第十五条  设置加分与扣分项目。加分项目限于企业获得的一定层级以上的综合性荣誉,以及在承担我市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以及企业转型发展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和突破。对市委市政府临时增设的重要工作,为更好地进行落实,可根据需要增设加分项目。扣分项目为企业责任约束负面事项,主要为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标准分为120分(不含加减分),根据分类考核原则实施差异化的权重设置,具体权重设置、计分方法和考核方式在考核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与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得分构成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得分,其中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占80%,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占20%。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另行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综合考核得分挂钩。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3年为一个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任期终止的,考核仍以三年为期,离任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至离任时止,后续任期激励收入由接任负责人领取。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周期的,由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总额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根据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确定。

(二)资产总额指标根据企业考核期末资产总额同考核期初资产总额的增长情况确定。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标准分为100分,具体权重设置、计分方法和考核方式在考核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方案。考核期初,企业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内容,并附必要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其中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任务内容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意见,与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结束后,中介机构按时将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附上具体异议内容及说明。

(二)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其他部门、专家对重点工作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结合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三)市国资委将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告知企业。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无需核定目标值,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定后告知企业。

第六章  薪酬核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年度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综合核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乘以各副职负责人职务系数计算发放,职务系数统一按0.85核定(其中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系数按0.9核定)。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1.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乘以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即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综合考核得分折算,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2.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的0.85核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发放总额(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按0.9核定)。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根据各负责人的年度考评结果,按0.6-0.9之间确定各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差距,计算发放兑现,并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是指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1.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即不超过(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任期激励可在每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当年度核定的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30%计提任期激励。

2.任期考核得分达到标准分的(即≥100分)的,发放全额积累的任期考核激励收入,达不到标准分的(即<100分),按比例折算扣减发放积累的任期考核激励收入。

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经营投资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酌情扣减任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每月按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一定金额(含基本年薪)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一次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含考核当年),根据考核确定数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调离市属国有企业或退休后,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市国资委按考核结果和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其应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规定的负责人薪酬兑现时间内(主要负责人须在离任审计后)向其发放。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已从领导岗位退出)基本年薪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全额计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的0.8系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且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核定薪酬之外领取其他收入、福利或奖励,除国家、省、市明确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领取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相关文件规定,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

(三)企业负责人超领薪酬,违规领取核定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四)发生规定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或中层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处理的;

(六)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的;

(七)对审计、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八)市国资委认定应当扣减或追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须保存15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选聘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依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时,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实行契约化管理,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资委在考核配套细则及每年考核任务下达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度开始实施。《关于适当调整<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具体指标及计分细则>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计分细则及收入兑现办法>的通知》(温国资委〔2018〕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