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温国资委〔2020〕59号),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年度业绩考核
一、指标(项目)与分值
按照分类考核原则,分别对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企设立以下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项目)与分值。如企业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转型发展工作任务没有或任务数量很少,则将该部分分值全部或部分调整到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指标。
考核指标(项目) | 分值 | ||||||||||
功能类 | 公共服务类 | 竞争类 | |||||||||
国投公司 | 城发集团 | 交发集团 | 铁投集团 | 公用集团 | 交运集团 | 现代集团 | 工业与能源集团 | 建设集团 | 设计集团 | ||
核心指标和 重点任务 | 净利润 | 40 | 10 | 15 | 40 | 55 | 60 | ||||
营业收入 | 10 | 20 | 10 | ||||||||
上缴税费总额 | 10 | ||||||||||
重点工作任务 | 20 | 50 | 25 | 20 | 5 | ||||||
国资监管 (风险管控指标) | 内部管控 | 15 | |||||||||
资产负债率 | 5 | ||||||||||
融资成本 | 5 | —— | |||||||||
转型发展 (个性指标) | 转型发展 工作任务 | 10 | |||||||||
综合评价 | 社会满意度 评价 | 5 | 15 | 5 | 5 | ||||||
加分项目 | 荣誉与 重大成绩 | 最多加10分。 | |||||||||
扣分项目 | 责任约束 | 最多扣8分,发生重特大事件导致一票否决的则另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
二、指标(项目)口径与内容
1.净利润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国有净利润),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考核利润,调整事项包括:
(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
(2)经核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按超率累进的方法扣减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1)。
(3)应收款项年末账面净值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扣减净利润(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2)。
(4)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扣减净利润。
(5)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减净利润。
(6)以前年度损益的期初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净利润,或根据企业要求追溯调整相应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属考核任期之前事项且合计为调减的,原则上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如未作追溯调整的,则调减考核当年净利润;属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的,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处理。
(7)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原计入损益事项现直接增减权益的,在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经审核可根据权益的变动情况对净利润作合理调整。
(8)其他经市国资委核定需调整的事项。
2.营业收入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考核营业收入,调整事项包括:
(1)应收款项年末账面净值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扣减营业收入(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2)。
(2)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减营业收入。
(3)以前年度营业收入的期初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营业收入,或根据企业要求追溯调整相应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属考核任期之前事项且合计为调减的,原则上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如未作追溯调整的,则调减考核当年营业收入;属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的,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处理。
3.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支付的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以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指标作为考核依据。企业因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可视同上交税费计入考核。
4.重点工作任务主要指各市属国企承担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任务分解文件,经沟通审核后在年度考核文件中确定。
5.内部管控指标指国企履行投资担保、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薪酬福利、法人治理结构、采购管理等各项国资监管制度情况,根据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在年度考核文件中确定。
6.资产负债率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如企业存在计入权益的“名股实债”,须按负债计入资产负债率,其他合理调整事项需经市国资委审核确定。
7.融资成本指企业考核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计算公式:年度新增融资利息支出/年度新增融资额,年度新增融资额需按照使用期限加权平均计算。
8.转型发展工作任务指企业在市场化转型、发展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资本运作、提升信用等级等转型发展方面重点工作,经沟通审核后在年度考核文件中确定。
9.社会满意度评价指社会各界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服务民生方面情况的评价。
10.加分项目限于企业获得的市级政府以上综合性荣誉,以及在承担我市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转型发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绩和突破。对市委市政府临时增设的重要工作,为更好地进行落实,可根据需要增设加分项目。
11.扣分项目主要指企业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责任约束方面履职情况。
三、计分方法
1.净利润(以分值50分为例,其他分值按50分计算后折算成相应分值)
净利润指标的基准值原则上为前三年净利润(指考核利润,下同)完成值的平均值,且不得低于前三年企业报表平均归母或国有净利润的50%。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值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本细则首次执行时,应对前三年净利润按照规定口径进行调整后核定基准值。
处于下降周期或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净利润指标基准值可根据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净利润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确定。具体计分方法见下表。
净利润(以50分为例),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 |||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
当基准值≥0时 | 若净利润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n≥1)时,基本分为45分 | 完成值≥目标值 | 完成值每超基准值1%(指比值,下同),加n×t分,最多加15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等于基本分 | ||
完成值<基准值 | 完成值每少于基准值1%,扣0.1分,最多扣10分 | ||
若净利润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0<n<1)时,基本分为45分 | 完成值≥基准值 | 每超基准值1%,加n×t×0.8分,最多加13分,t取值见下表 |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0分,完成值超目标值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回加分:10×(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基准值与目标值的差距) | ||
完成值<目标值 | 先扣10分,每少完成1%,再扣0.1分,最多扣1分 | ||
若净利润目标值≤0时,基本分为45分 | 如完成值≥基准值 | 扣3分 | |
如基准值的50%≤完成值<基准值 | 扣5分 | ||
如0≤完成值<基准值的50% | 扣8分 | ||
如目标值≤完成值<0 | 先扣10分,如完成值较目标值每多完成1%,加0.1分,最多加2分 | ||
如完成值<目标值 | 扣12分 | ||
当基准值<0时,不设目标值,基本分为45分 | 当完成值>0 | 得分=(完成值/平均净资产)×100×3+45,总得分不超过58分 | |
基准值﹤完成值≤0 | 先扣10分,得分=35+10×(完成值-基准值)/基准值的绝对值 | ||
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0分;每较基准值增加亏损1%,再加扣0.2分,最多扣5分 |
净利润基准值 | t值 |
3亿元(含)以上 | 1.1 |
1亿元(含)~3亿元 | 1.0 |
5千万元(含)~1亿元 | 0.9 |
2千万元(含)~5千万元 | 0.8 |
2千万元以下 | 0.7 |
2.营业收入(以分值10分为例,其他分值按10分计算后折算成相应分值)
营业收入指标的基准值原则上为前三年营业收入(指考核营业收入,下同)完成值的平均值。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值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
营业收入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确定。具体计分方法见下表。
营业收入(以10分为例),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 ||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当营业收入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目标值 | 完成值每超基准值1%(指比值,下同),加n×t分,最多加4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等于基本分 | |
完成值<基准值 | 完成值每少于基准值1%,扣0.1分,最多扣2分 | |
当营业收入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0<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基准值 | 每超基准值1%,加n×t×0.8分,最多加3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分,完成值超目标值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回加分:1×(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基准值与目标值的差距) | |
完成值<目标值 | 先扣1分,每少完成1%,再扣0.1分,最多合计扣2分 |
营业收入基准值 | t值 |
50亿元(含)以上 | 0.30 |
30亿元(含)~50亿元 | 0.25 |
10亿元(含)~30亿元 | 0.20 |
10亿元以下 | 0.16 |
3.上缴税费总额
上缴税费总额指标的基准值原则上为前三年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平均值。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值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
上缴税费总额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确定。具体计分方法见下表。
上缴税费总额(10分),基准值根据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 ||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当上缴税费总额目标值为基准值的n倍(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目标值 | 完成值每超基准值1%(指比值,下同),加n×t分,最多加4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等于基本分 | |
完成值<基准值 | 完成值每少于基准值1%,扣0.1分,最多扣2分 | |
当上缴税费总额目标值为基准值的m倍(0<n<1),基本分为8分 | 完成值≥基准值 | 每超基准值1%,加n×t×0.8分,最多加3分,t取值见下表 |
目标值<完成值<基准值 | 先扣1分,完成值超目标值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回加分:1×(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基准值与目标值的差距) | |
完成值<目标值 | 先扣1分,每少完成1%,再扣0.1分,最多合计扣2分 |
上缴税费总额基准值 | t值 |
5亿元(含)以上 | 0.40 |
2亿元(含)~5亿元 | 0.35 |
1亿(含)~2亿元 | 0.30 |
1亿元以下 | 0.25 |
4.重点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考核年度结束后,企业形成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组织现场评审会对完成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最终得分=评分结果/90×对应分值。
5.内部管控指标
内部管控指标考核由市国资委根据下达的年度考核文件内容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按比例折算成对应分值。
6.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指标考核计分方法见下表:
完成情况 | 基本分 | 加分 |
当年值<55% | 5 | 资产负债率较上年每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总得分(基本分+加分)不超过5分 |
55%≤当年值<60% | 4 | |
60%≤当年值<70% | 3 | |
70%≤当年值% | 2 |
7.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考核根据当年度新增融资加权平均综合成本与当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LPR)的加权平均值比较确定,LPR加权平均值根据每月LPR水平及企业当年度新增短期和长期融资加权平均规模比例确定。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基础条件 | 完成情况 | 计分方法 | |
基本分为5分,总得分不超过8分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LPR加权平均值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每超LPR加权平均值5个基点,扣0.1分,最多扣3分 | 当年新增融资成本比上年融资成本每降低5个基点,加0.1分,最多加3分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LPR加权平均值 | 等于基本分 |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LPR加权平均值 | 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每低于LPR加权平均值5个基点,加0.1分,最多加3分 |
8.转型发展工作任务
转型发展工作任务考核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按比例折算成对应分值。
9.社会满意度评价
社会满意度评价考核根据市属国企参加万人评议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综合确定,按权重折算成百分制评分结果。最终得分=评分结果/90×对应分值。
10.加分项目
根据加分项目分为三类,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一是企业在承担我市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以及在市场化转型、发展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资本运作、提升信用等级等转型发展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和突破,由企业总结申报取得的重大成绩和突破,经审核后报送市领导,由市领导对各企业进行评价打分。
二是企业获得的综合性荣誉,由企业申报加分事项,经审核后确定。加分标准为: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含办公厅)发文表彰的加3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办局发文表彰的加2分,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加1分;加分仅限授予集团的表彰,授予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表彰不加分(包含分公司),个人表彰不加分;省级以下部门(包括省级部门)表彰不加分;领导小组等各类临时机构或协调机构、协会等社会组织授予的表彰不加分;加分原则上限于考核年度的事项,考核年度的奖励在次年评出或公布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未最终结束之前,均可申报,在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评出或公布的,可延续纳入下一年度申报计分,但跨一年的奖项不再计分。
三是对市委市政府临时增设的重要工作,因工作需要增设的加分项目,根据工作内容另行规定具体计分规则。
11.扣分项目
根据掌握的企业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负面事件进行扣分。原则上每发生一起扣1分,最高扣8分;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另行研究确定扣分标准。
12.年度业绩考核分数计算
年度业绩考核得分=净利润指标得分+营业收入指标得分+上缴税费指标得分+重点工作任务得分+内部管控指标得分+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融资成本指标得分+转型发展工作任务得分+社会满意度评价得分+荣誉与重大贡献加分-责任约束扣分。
第二章 任期业绩考核
一、指标(项目)与权重
按照分类考核原则,分别对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企设立以下任期考核指标(项目)与分值。
考核指标(项目) | 分值 | ||||||||||
功能类 | 公共服务类 | 竞争类 | |||||||||
国投公司 | 城发集团 | 交发集团 | 铁投集团 | 公用集团 | 交运集团 | 现代集团 | 工业与能源集团 | 建设集团 | 设计集团 | ||
质量 效益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40 | |||||||||
资产总额 | 30 | ||||||||||
年度 考核 |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 30 |
二、指标口径与计分方法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的客观因素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
(1)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100%时,基本分为全部分值的95%(即38分),超过100%部分按下表加分:
加分 按任期平均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档 | 每增加1个百分点 | |
200亿元以上 | 1分 | 最多加6分 |
100亿(含)~200亿 | 0.8分 | |
50亿(含)~100亿 | 0.7分 | |
20亿(含)~50亿 | 0.6分 | |
20亿以下 | 0.5分 |
(2)企业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100%时,基本分为全部分值的95%(即38分),每较100%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2.资产总额
任期资产总额考核根据期末资产总额较期初资产总额增长情况计分。期末资产总额取值于期末合并财务报表,任期内因整合重组、资产划转等客观因素导致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在考核时予以合理剔除。
(1)期末资产总额较期初增长时,得基本分的90%(即27分),较期初资产总额增长部分按下表加分:
加分 期初资产总额 | 每增加5个百分点 | |
1000亿(含)以上 | 1 | 最多加6分 |
500亿(含)~1000亿 | 0.8 | |
500亿(含)~100亿 | 0.5 | |
100亿以下 | 0.3 |
(2)期末资产总额较期初下降时,得基本分的80%(即2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值/120×30。
4.任期业绩考核分数计算
任期业绩考核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资产总额指标得分+任期内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附件:1.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
2.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1
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处置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收益,其中企业因重大战略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非主业资产有序退出等市场行为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其50%部分(另50%视同考核利润);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取得的利得,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集团金融主业范围的企业除外,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除外);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可抵扣本任期内的该项损失);
(四)企业收到的政府拆迁补偿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入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五)债务重组收益;
(六)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七)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九)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收益;
(十)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收益;
(十一)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
(十二)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收益;
(十三)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收益项。
上述单个类别若当年发生数为负,则不纳入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影响数的统计。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剔除方法
上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计影响数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以内的部分,不予剔除;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至40%以内的部分,按50%予以剔除;超过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0%的部分,全额予以剔除。
四、计算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企业所得税影响的,应当进行调整。
附件2
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
为督促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大应收款项回收力度,提升资产质量,真实公允反映企业盈利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构成企业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来源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下同)年末账面净值(已计提坏账准备或减值准备)超过核定标准(核定标准原则上按企业前三年构成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来源的应收款项账面净值平均数确定)的部分扣减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在考核时可按同口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扣减方法如下:
一、一至三年应收款项
考核年度期末一至三年应收款项净值超过核定标准10%以内的部分,不予以扣减;考核年度期末一至三年应收款项净值超过核定标准20%-50%以内的部分,按10%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超过核定标准50%~100%的部分,按30%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超过核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50%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
二、三年以上应收款项
考核年度期末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净值超过核定标准10%以内的部分,不予以扣减;考核年度期末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净值超过核定标准10%-50%以内的部分,按30%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超过核定标准50%~100%的部分,按50%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超过核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80%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
三、特殊情况
因行业特殊性,应收款项中有较大金额的工程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企业,可对这部分应收款项实行单列考核。即工程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考核基数,可在前三年平均数或上年期末数的基础上,按企业上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同比增长。
对确因业务增长导致的相同比例应收款项增长部分,可不予以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
因承接政府项目形成的对政府的应收款项,可不予以扣减考核口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但在核定标准时也相应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