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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42/2020-0009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0-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国资委〔2020〕11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27-2020-0002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20 09:42 来源: 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2020〕9号)纪要精神和市级国有经济新形势发展需要,我委对市属国企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温国资委〔2013〕266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事后备案表

           2.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保情况月报表

           3.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保情况年报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国企担保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实施担保行为,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产权关系通过二级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各级各类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为自身融资行为进行的担保,以及以担保为主业的国企所实施的担保行为等,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组织实施和管理本企业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的所有担保和被担保行为。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由股东会决定。企业对所决定的担保行为负责。

第五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企业应从严控制对外担保。各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可提供担保的范围、条件、年度总体和单项额度上限,确保企业安全。

(二)严格控制风险原则。企业实施担保活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偿债能力、企业风险、授信额度和融资能力,防范担保风险。

(三)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企业之间的担保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全面真实地提供各自信息,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依法担保、分级管理原则。企业之间的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需的酝酿、调研、评估、决策程序,并按规定分级报批或备案,确保规范运作。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担保管理和担保行为,应履行好以下职责、要求或程序: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制订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并指导所属企业贯彻落实。

(二)统筹安排企业担保行为。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应对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的全年担保行为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特别是要核算各级企业可承受担保额度,可提供担保的范围、形式、条件等,形成书面方案,更好指导具体担保行为的开展。

(三)市属国有企业的担保业务(包括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市属国有企业与所属企业之间,以及各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下同)由市属国有企业统一审批管理。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管理制度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担保。

(四)企业应加强担保事项的事后管理。各企业要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要健全担保业务跟踪监控机制,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年末总结年度担保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全年担保总量、执行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企业负担情况、存在问题和化解建议等,编制年度担保执行情况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向董事会汇报,并抄送市国资委。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应加强担保事项的风险防范,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禁实施以下担保行为:

1.为非国有企业和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2.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3.对外担保累计超过本企业净资产,或自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拟继续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

(二)原则上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1.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濒临破产或涉及破产诉讼等经营不良情况的企业;

2.各县(市)所属的国有企业;

(三)为各区(功能区)国企提供融资担保,应按照规定程序从严审核,从严审批。

(四)为国有参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限于股权比例之内。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国企提供担保,双方应建立互保关系: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符合全市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发展要求;

(三)符合双方的企业发展战略要求;

(四)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各企业应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担保业务,包括担保制度、程序建设和计划管理,以及具体担保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材料核实、办理合同、后续管理等。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不以市国资委为出资人的企业提供担保,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给予担保。

第十一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用于反担保的抵押资产,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有处分权,并对其价值量作从严计算;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资产。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十二条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发包人审议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指导与备案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在尊重企业决策的基础上,对所出资的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运行机制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必要的所属企业具体担保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拟实施以下担保行为,应按第三、四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签署正式担保协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办理事后备案手续:

1.确有需要,且已经报市政府批准的第七条第(二)、(三)款所列的担保行为;

2.市属国有企业为以市国资委为出资人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行为;

3.市属国有企业为本企业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行为。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就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扫描件,通过温州市内“最多跑一次”平台申报:

(一)担保事项备案报告(须有文号,概述双方企业情况,担保额度、年限、贷款资金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等内容);

(二)担保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

(三)被担保单位董事会要求担保的决议,以及关于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提供担保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五)被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六)被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已签署的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贷款意向书;

(八)已签署的担保合同;

(九)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或按有关程序获得的批准文件);

(十)按规定需实施互保或反担保的,还应提交互保协议书、反担保有关资料。

拟实施以上担保行为的企业,经理班子原则上应研究制定担保风险评估意见书或分析报告,重点就提供担保的原因,对方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所需资金用途、偿债资金来源和潜在风险,以及本企业的负债情况、累计提供担保情况和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就第十六条第2、第3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向市国资委备案的,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扫描件,通过温州市内“最多跑一次”平台申报:

(一)担保事项备案报告;

(二)担保事项备案表;

(三)提供担保企业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四)被担保单位营业执照;

(五)已签署的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

(六)已签署的担保合同。

(七)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备案的担保材料,在收件并检查无缺漏后,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采用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市属国有企业,提醒企业调整补正,或在以后的担保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担保事项(年、月报制度)

除以上担保行为外,市属国有企业每月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保情况月报表》(样表见附件2)抄送市国资委,次年2月底前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保情况年报表》(样表见附件3)及年度担保执行情况报告抄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各类担保行为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修改的,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变更、修改、展期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当严格管理、控制担保行为,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以及将担保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

第二十三条  担保单位、被担保单位应对提交市国资委备案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经理班子应对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担保方案、评估意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监事会应根据职责,对企业的担保行为积极进行监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除告知性备案和年月度报告外,市国资委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市属企业的担保行为进行监督,重点查看担保制度和机制建设情况,担保负担总量控制情况,有无越权审批或擅自决定的情况,以及备案和报告的担保事项程序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修正,情况严重的,及时上报并配合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集团或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没有严格执行担保总量控制,出现管理失控,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制度和程序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慎决策,错估或忽视风险,造成损失的;

(三)越权审批担保或擅自对外担保的;

(四)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没有履行的;

(五)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七)出现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温国资委〔2013〕266号)不再执行。


附件1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事后备案表.docx

附件2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保情况月报表.docx

附件3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保情况年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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