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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刘峰解读《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20-01-02 15:20 来源: 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2018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2018年12月,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6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说明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有关概念、主要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共4条,明确了市国资委和企业在工资总额管理上的职责分工,以及备案制和核准制的分类管理规定。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共10条,对“工资总额怎么决定”进行规定。

一是规定三类企业工资总额分别与哪些方面指标挂钩,概括起来就是竞争类主要与经济效益挂钩、功能类主要与任务完成率挂钩,同时兼顾效益,公共服务类与营业收入、服务质量满意度等体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方面的指标挂钩,同时兼顾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是规定工资水平如何调控,概括起来就是:1.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从严控制工资增幅,反之则适当控制降幅;2.非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的,其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3.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或者应适度下降。

三是规定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为上年度经清算后的全部工资总额。当年工资实发数小于可发放数的部分,可在3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共5条,对“工资总额怎么管”进行规定。明确工资总额预算的方案编制、报送、动态监测、调整、清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共6条,对“工资总额怎么分配”进行规定。一是规定企业要完善内部考核与薪酬激励各项制度,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二是规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当与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三是规定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六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共3条,对“工资总额怎么监督”进行规定,分别从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3个方面进行明确。

第七章附则,共3条,对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四、解读机构

温州市国资委  88901199  889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