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和《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经市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相关程序审批,现将出租结果公示如下:
出租方: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承租方: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洪殿派出所
房屋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东港路118号1-3层
房屋面积:1050平方米
年租金:504000元
租赁期限:1年,即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如有异议,请与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反应,联系电话:0577-88151030。
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1日